懒政行为 专家 江苏南通禁售殡葬用品引不满 冥币纸钱是封建迷信

2024-03-29 0 403

邻近清明节江苏南通一纸禁售冥币纸钱的公告引发热议。

据南通颁布信息,3月25日,南通民政局称,将在全市范畴内制止任何单位和团体制作、开售冥币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并示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殡葬革新,摒弃丧葬陋俗,倡议文明祭奠,污染城市环境。

懒政行为 专家 江苏南通禁售殡葬用品引不满 冥币纸钱是封建迷信

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留意到,公告于3月26日颁布,经网络流传后,迅速引发大量网友不满。

民俗还是封建,究竟谁说了算?”“中国历有祭祖传统,旨在寻根落根,间接源头掐断,安的什么心?”“一刀切太果断了”……不少网友留言评论道。

在评论区,还有人分享清明祭奠扫墓的中国式情怀:“以前感觉烧纸是封建,然而我奶奶过世一周年的预先,四个姑姑们都回来了,全家一同坐在院子里叠元宝,一边叠一边谈话,说着奶奶辞世的好多事情,如同她还活着一样,就不感觉是封建,是寄予了对亲人的惦记。”

3月27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此公告颁布的面前缘由,屡次致电征询南通民政局, 上班期间电话不时未有人接通。

据公告申明,南通民政局称颁发此次公告,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控制条例》《江苏省殡葬控制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此之前,南通市民政局还联结市精气文明树立办公室颁布了《清明节文明祭奠建议书》,提到要“树立和倡议‘厚养礼葬’观点,不铺张、不攀比,以繁复豪华的模式祭奠逝者”,“驳回鲜花祭扫、植树缅怀、书写寄语、网络追想等绿色环保模式祭奠祖先、感怀先辈”。

中南大学公共控制学院副传授杨成胜关键从事社会学钻研,曾常年关注民俗文明和社会控制等相关疑问的耦合逻辑树立。

他通知潇湘晨报记者,目前看来南通此次颁布的清明公告,像是外地一刀切的懒政,是一种偷懒行为。

“制冥币、烧纸钱是中国传统清明节祭拜仪式的关键内容,已有多年传统。如今咱们注重环境包全、考究城市卫生无可非议,但纯正从这个角度登程对民俗文明予以取缔,也不是很适合。”杨成胜说,无关部门其实可以经过增强控制,来处置疑问,有松有紧,用不着从根源切断。

武汉大学社会学副传授夏柱智在城乡环境控制方面,作过多年实证考查钻研。

就南通此次颁布的“制止全市制销冥币纸钱的公告”,他示意不能批准。

“祭奠祖先,敬祖归宗,源远流长,是中华文明的外围精气,千百年来凝聚人心。”夏柱智通知记者,在社会控制环节中,尊重和容纳这些传统民俗文明很关键,不能动辄扣上 “迷信”“不迷信”的帽子,用所谓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来制止更是无稽之谈。

潇湘晨报记者孙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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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每个省份的殡葬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 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 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

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

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

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

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

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

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禁止骨灰装棺土葬。

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

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

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 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

第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中进行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烧冥币和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街道、公路等公共场地摆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

为丧事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在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

因特殊需要制作的棺材、遗体包装物等应当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场所生产和销售。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利用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因建设需要,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搬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人民群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杜绝错化遗体、错发和错葬骨灰。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2款、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属于民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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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币等迷信殡葬用品是否有被禁止生产经营的必要?

个人而言,我认为没必要禁止冥币等迷信殉葬用品的生产。冥币生产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它和传统文化挂钩。网上解释:冥币,又称阴司纸、冥钞,是民间传统拜祭鬼神或祖先时火化的祭祀品之一,意为供逝者在阴间使用的钱。

常用冥币的场所,就是有先人逝世的时候,或者纪念他们逝世的时间,就会用烧纸钱的办法,除了冥币,还有一些纸做的玩意儿。比如说马,房子等等。它的寓意就是,希望仙逝的人在那边,能够生活的好好的。给他们烧一点纸钱,在那边也能变化成真钱,我来买东西,不会缺钱也不会缺饭吃。如今经济发展迅速,所烧的物品的样式也越来越多。从以前烧马,到如今可以烧小汽车烧电脑,烧iPhone,它们代表的寓意都是希望亲人能够不愁吃穿。要说迷信,其实没有多少人是真正相信的。它只是寄托了一个美好的愿望,以及传承着很多年的文化。如今科学给人类带来的影响之巨大,迷信,已经很难存活了。禁止烧纸钱,从源头来说就是禁止生产。对于一些思想比较先进的人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影响,只是祭拜先人的方式要有所不同。但是对于一些思想比较保守的人,尤其是老年人来说,就像是大逆不道。他们会十分担心亲人在那边的情况,虽然说明知道烧过去的东西也不会变成现实,但它所寄托的,是浓浓的情意。传统和迷信有时候是结合的,因为毕竟古人对科学的探索实在是很少,让他们赖以生存的就是一些信仰,这些信仰可能是虚假的,但是已经构成了生命的一部分。如果烧纸钱对我国大众没有什么极端的影响的话,我还是建议不要拒绝不要禁止。

山西拟禁售冥币等丧葬用品,这究竟是封建迷信还是传统文化?

近日,山西拟禁售冥币等丧葬用品, 对于这一明智的决定,我举双手赞成,因为我觉得传统文化中也有精华和糟粕之分,而我认为这一传统文化是封建迷信,以下仅仅是我个人的一些小小看法。

一、毫无科学依据很多人都觉得给自己的祖先烧纸钱,那么自己的祖先在另一个世界一定会保护自己的,烧的越多越贵,就越灵,还会完成攀比的不良风气,但是我觉得这一切都是古代人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无可厚非,但是现在我们大多数人都接受过基本的素质教育,应该相信科学,不应该相信这种毫无科学根据的文化,这样才是对自己的祖先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重新掌握自己的人生,不要不切实际地幻想祖先保佑。二、弊大于利烧冥币这种祭祀行为对环境污染实在太严重了,一家两家烧还没什么,如果大家都这样做的话,那空气质量实在令人堪忧,会威胁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存环境。另外这一行为也和可持续发展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理念大相径庭,不得不说山西省这一决定的正确可行性,希望新时代的大家都能采用更加绿色的方式表达对祖先的思念,摒弃这种祭祀恶习。三、传统文化应该顺应时代发展传统文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一成不变那就是一潭死水,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社会的要求,我们经常提倡,既要继承传统文化,也要创新发展传统文化,为传统文化注入时代的新活力。烧冥币的文化也是这样,可以用更加绿色环保的方式进行,但是对祖先的思念丝毫不会因此减少,只要有心,这份心意一定能传达。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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