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分地 把市区户口迁回乡村

2024-05-30 0 662



户口从乡村迁到城镇,悔恨了,还能迁回去吗?



3月26日,湖南省公安厅召开的资讯颁布会回答了上述不懂,而关于“湖南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后可回迁”的资讯迅速登上了热搜榜。



户口从市区回迁乡村理论有夫妻投奔、未成年人子女投奔、大在校生毕业回客籍、离婚回客籍、退伍军人回客籍、凭乡村的不动产权注销证书迁入等情景。



除了上述六种情景,此次颁布会还指出,2016年2月3日湖南省实施户籍制度革新后,将户口由乡村地域迁往城镇地域的户籍人口,可以凭居民户口簿,放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落户。无亲友家庭户接受其入户的,可以在外地村(居)委会公共群体户落户;依法取得乡村宅基地经常使用权并操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凭不动产权属证书,放开将户口迁入乡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值得留意的是,这并非新政。湖南早在2020年12月就曾明白了上述户口回迁乡村的政策。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一位任务人员通知《中国资讯周刊》:“如今没有新出规则,经过(这次)资讯颁布会,可以流传得广一些,能进一步通知你们(户口回迁乡村的条件)。”



不仅湖南,近年来,江苏、浙江、山东等都出台过相关城镇户口回迁乡村的政策。中央上出台这些政策有着怎样的考量?政策口头三年来,进城村民因何宿愿户口回迁乡村,能否能顺利成功?

还能分地 把市区户口迁回乡村



曾经,城镇户口是货真价实的“香饽饽”,很多村民热衷于取得城镇户口。图/视觉中国



曾经,城镇户口是货真价实的“香饽饽”,很多村民热衷于取得城镇户口。



湖南安仁县一位退休干部通知《中国资讯周刊》,在方案经济年代,户口本选择了人生走向。城里人当兵后可转业,间接进事业单位或工厂;乡村人当兵,回来叫退伍,继续当庄稼人。乡村姑娘嫁城里人,是天方夜谭;城里姑娘嫁乡村人,打着灯笼都找不着一个。青年人中学毕业,城里户口可以进厂下班,乡村户口便回家务农。



在城乡户口差异渺小的背景下,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多地还掀起过交易“农转非”目的的风潮。



1992年,公安部下发通知禁止地下出卖非农业户口的失误做法。其中提到,一些县、市以“放慢革新放开的步调”“筹集市区树立经费”等为借口,违犯国度无关户口控制的法规,不要钱操持户口“农转非”,甚至地下规则多少钱出卖“农转非”户口,本县、市和外县、市农民均可购置。这种做法背叛了革新的方向,只会搞乱户口政策,滋长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固。



通知还要求,关于曾经出卖的非农业户口,一概予以注销,在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复原农业户口,并做好各项善后任务。关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卖户口的,要清查无关指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在清退中故弄玄虚收受行贿的,要从严处置。



上述退休干部向《中国资讯周刊》回想说,1989年,他经过考干转为城镇户口,但妻子和两个孩子过后还是乡村户口。可以买城镇户口的时刻,他也心动了。“买一个城镇户口多少钱高达6000元,而当年普通职工每月的支出只要180元左右。为了让一对儿女有个好的出路,我破费8年的积存为他们买了城镇户口。起初两个孩子都考取了理想的大学,按理不用花这些钱,也人造会成为城镇户口。”



理想上,过后交易“农转非”目的的风潮并未获取基本控制。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控制钻研中心副传授夏柱智通知《中国资讯周刊》,在“农转非”政策的背景下,那些买城镇户口的村民,把土地被动丢给了村群体,或许间接撂荒,村群体不得不收回他们的承包地,调配给其余情愿多耕种土地的农户。敞开农业税费后,国度开局兼顾城乡开展,乡村极速开展,农民的选用也越来越理性。大概在2005年前后,“交易户口”风潮就慢慢隐没了。



“咱们调研发现,不少村民本宿愿买城镇户口后,可以取得城镇的一些好处,但适得其反。同时,他们也很难再把户口迁回乡村。”夏柱智通知《中国资讯周刊》。



有媒体评论以为,中国常年以来实施的户籍政策的惯性依然弱小,不时只要“农转非”的单向通道,农民一旦落户市区想再迁回乡村,是难上加难。特意是很多中央户口回迁政策不时十分不清朗,让想回迁的大众遭逢一系列困扰。



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开展钻研所所长郑风田通知《中国资讯周刊》,在过去很长一段期间,由于国度包调配任务等要素,很多乡村户口的人上大学、从军后,户口都要被强迫性迁出,而这种迁出又是单向的。因此,一些江浙一带的富有乡村,一旦失去乡村户口,也就少了很多福利。所以,很多人升学后并不情愿迁户口。



“如今倡议城乡融合,给了大家在城乡间选用的权益,可以说是一种提高,也是对过去不正当制度的一种回调。”郑风田说。

还能分地 把市区户口迁回乡村



在极速城镇化的背景下,常年以来户籍迁移制度存在“进城容易回村难”的现状。图/中新



不过,政策变了,落实能顺利吗?尤其是村民身份的面前,是福利分成、土地等内围疑问。



多位受访的村干部和有志愿回迁乡村人员均示意,“因回迁人员存在与村民分享福利”等要素,实践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阻力。



有报道称,局部乡村地域在大规模拆迁征地时,会为一切户口在原址的乡村户籍人员按岁数调配股权给予分成,每年这些农民都可以分到几百至上万元的股权分成。除此之外,拆迁分房也比拟经常出现。



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一位担任人示意,户政部门可以为合乎政策要求的人操持回迁手续,但回迁后村民福利待遇之类还是由村里选择。



在湖南衡阳任务的罗先生通知《中国资讯周刊》,在衡阳,孩子读公办学校要求“房户分歧”能力到市里读书,因此很多人都是为了孩子上学,才不得已把户口从乡村迁到了市里。前些年他也在市里买了房子,并把妻子和孩子的户口迁到了房子名下,但他的户口还在乡村。



“我曾问过村干部,假设户口迁出后再回迁乡村会不会有阻力。村干部说,这局部人员户口迁出后,村里的修路、捐款等都没有介入。假设回迁后,还准许享用村民的一些福利待遇,须要全村80%以上的村民签字才可以。”



山东淄博某村村干部韩霞(化名)通知《中国资讯周刊》,他们村有的人户口迁到城镇后,即使可以回迁,村委会普通也不会赞同其享用村民的福利待遇,这样他们就成了“二等村民”。“这么多年,他们没为村里树立做奉献,回来后还能享用福利待遇,村民也不会乐意。”



韩霞示意,乡村有村民自治的背景,村委会代表村群体,可以不接纳外来人口落户。她以他们村为例,普通状况下,有些人要回迁,村委会也不会尴尬,但会要求其签一个“被迫丢弃村民福利待遇协定”,否则就不赞同落户。



韩霞还提到,她父母生存的村子经济兴旺、福利好,这个村子就对回迁者一概亮红灯。“不论下面有什么政策,最后村里假设波动不接纳,他们也没方法把户口回迁。”



土地的疑问则更为复杂。



1980年前后,我国展开第一轮乡村土地承包任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局推广,履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两权分别”的制度布置下,我国确立了乡村土地的农民群体一切、农户家庭运营的基本外形。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普通应在15年以上”。



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全国成功了“二轮土地承包”。二轮土地承包期是30年,承包期内,国度倡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白提出“坚持土地承包相关稳固并短暂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伸30年”。自2025年开局,第二轮土地承包在全国逐渐到期。



夏柱智示意,乡村土地的法律属性是村民群体一切,只要乡村的群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承包权。农民将户口迁到城镇后,只管失去了组织成员身份,但假设其承包地还在承包期内,就不会被收回。关于整户迁出的村民(丢失土地承包主体的法律资历),也得等到承包期完结后,村里能力将其承包地收回。



韩霞通知《中国资讯周刊》,村民只需不是整户迁出,就不影响这一户的承包地。比如一户有5口人,迁走了4团体,剩下的1团体在村里,也还是有原来5口人的地。“他们迁出时就没影响其整户的承包地,所以回迁后也不触及分地的疑问。”



但关于村民整户户口迁出,能否就丢失了土地承包权,夏柱智说,如今法律上还没有明白规则。



多名受访者称,选用将户口回迁,很多人看重的是承包地。



再过几年,韩霞所在的村子,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咱们村如今有些人曾经十五六岁了,还没分到土地。有的人家里只剩下一两口人却有五六口人的地。这轮到期后,土地怎样调整调配还不明白,到时还须要调停‘人少地多’和‘人多地少’农户的利益矛盾。在这种背景下,有些人提早预备,情愿把户口回迁。”



另外,夏柱智通知《中国资讯周刊》,他在乡村调研时了解到,很多村民进城并领有城镇户口后情愿回迁乡村,有“传承祖宅”的考量。“依照法律规则,屋宇财富是公家一切,和户口没有相关,但宅基地的经常使用权只能给本群体经济组织成员。假设父母在村子有宅基地,而子女户口不在乡村,老人过世后,屋宇财富可以传承给子女,但宅基地不行。这种状况下,假设子女取得了乡村户口,就可以做到‘房地合一’,进而承袭房产和宅基地。”



一位原来户口在湖南省宁乡市双凫铺镇某村的受访者通知《中国资讯周刊》,2013年,她大学毕业后不久,就在长沙买了房,2019年把户口迁到了长沙。这些年,她闺蜜的父母在乡村建了别墅,她十分艳羡。“我十分喜爱乡村的田园风景,所以也宿愿今后可以承袭父亲宅基地的经常使用权,到时在乡村建房养老。”



上述在衡阳市城区买房任务的罗先生也说,他把户口留在乡村也是由于宅基地。他说,孩子如今曾经读初中,就读高中只看学籍。所以,他也在思索为了传承宅基地经常使用权,之后将孩子户口迁回乡村。



值得留意的是,近年来,国度层面确实越来越器重保养户口曾经迁入城镇者的利益。



2020年9月,人造资源部曾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倡议”中提到的“关于乡村宅基地经常使用权注销疑问”作出回答:农民的宅基地经常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承袭并操持不动产注销。



往年2月4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中央乡村任务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祝卫东在国务院资讯办的颁布会上强调,必定包全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运营权、宅基地经常使用权和群体收益调配权。



无论是2020年还是往年,湖南省关于准许户口回迁的人框定范畴为“2016年2月3日湖南省实施户籍制度革新后,将户口由乡村地域迁往城镇地域的户籍人口”。夏柱智剖析以为,此举目的也是增加回迁范畴。“很多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都进城了,假设不设置必定期间门槛,触及回迁者的数量太大,或许会超出一些乡村的承载力,还或许形成乡村社会新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多地出台规则,放宽户口回迁乡村的条件。



2019年1月,江苏出台过相关规则,自己在乡村地域有产权住房即可迁回乡村户籍。据报道,此前,该省规则想将户口迁往乡村,须要自己在乡村地域有非法稳固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非法稳固住所、无非法稳固务工。



2020年12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颁布户籍新政,疏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务工守业,合乎外地人民政府规则落户条件的,可在客籍或务工守业地落户。领有乡村宅基地经常使用权等基本生存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客籍经常寓居的,可将户口迁回客籍。依法保养进城落户乡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经常使用权、群体收益调配权。官网称新政目的是树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制度,处置乡村人口进城落户最担忧的过不好、回不去等顾忌。



夏柱智通知《中国资讯周刊》,近年来,多地出台关于城镇户籍人员回迁乡村的政策,并非在激励“市民下乡”,也不象征着乡村宅基地向市区放开,更不是“逆市区化”,其实质是中央政府在户籍制度控制上松了一个小口子,赋予合乎条件的进城落户村民“回迁权”。



夏柱智说,在极速城镇化的背景下,常年以来我国户籍迁移制度存在“进城容易回村难”的现状。如今多地政策开局松口子,让合乎条件者可以“反悔式回迁”。



“过去一些人回迁乡村,或许须要托相关。如今有了新政策,相当于增加了阻力,中央上落户时也有了依据。”中国人民大学乡村开展钻研所所长郑风田说。



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城镇化率是66.16%,和兴旺经济体80%左右的水平相比,还有较大优化空间。郑风田称,中国的城镇化依然处在继续开展环节中。在这个环节中,我国乡村树立家庭农场、协作社等都急需人才,一些从乡村户籍转到城镇的人,对故乡有感情,他们回迁成为村群体组织成员后,无利于乡村开展。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控制学院特聘传授陆铭示意,从中国以后的城镇化进程来看,城镇化率仍在不时提高,与此同时,人口产生了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的现象,并且这种潜在需求还将继续。



陆铭以为,过去国度的户籍制度设计不利于人口在城乡之间流动,因此革新也应该是从两方面入手。政府既要发明条件顺应城镇化的进程,譬如参与市区公租房树立,同时也要把在乡村地域开展的权益与户籍逐渐脱钩,这也正是“宜城则城、宜乡则乡”的应有之义。



夏柱智通知《中国资讯周刊》,一个理想疑问是,越是城郊村或资源丰盛的乡村,户籍含金量较高,农民越是排挤外迁村民的回迁;而一些更须要人气和资金支持的偏远农业型的乡村,反而得不到进城村民的青眼。“所以今后要想带动这些乡村的开展,还须要出台更多的政策予以疏导。”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守英曾在谈及乡村复兴疑问时强调,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复兴这两大政策是双管齐下的。乡村复兴不是便捷把进城的人“弄回来”,而是激励进城的农民工回乡守业,回来之后要有事做,有制度和金融支持他去做事。市区要对进城的人放开权益,未来乡村也要对村外的人放开权益。



正如祝卫东所说,我国正在教训极速城镇化,这个环节还要继续较长一个阶段。2022年,我国乡村常住人口4.91亿人,据专家测算,到2035年还将有上亿农民进城。“农民进城是一个较长的环节,在市区还没有扎下根之前,不要着急断了他们回乡村的后路。”



发于2024.4.8总第1135期《中国资讯周刊》杂志



杂志题目:准许户口回迁乡村面前


下岗职工把户口迁回农村老家,正好赶上分地,能分到土地吗?

这种情况是能分到土地的,因为你己是农业户口,关于住房分房一事,各地政策不一样,建议你咨询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上学时户口迁出,于2006年迁回本村。村里还有部分土地未分,请问分地的相关法律文件谁有,请原文登出!急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参与分配土地吗?

不能。

当你的户口重新迁移回农村,肯定牵扯到村集体的利益,我们都知道宅基地和土地都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肯定村里同意才能把户口迁回农村。

一、非农户口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农业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和耕地。

非农业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和耕地。

现行法律规定,农民获得宅基地的前提是村集体成员,一旦户口迁移到城市不属于村成员,村民只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仍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可以继承。

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我有宅基地还能继承父母的吗没有。

因宅基地不能继承,房屋可以继承。

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不是该集体成员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户口对于宅基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而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子女可以继承。

操作方式就是变卖房屋为现金进行财产继承,宅基地归还原农民集体。

所以,宅基地不能单独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但是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属于您父亲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如果宅基地上面没有房子,自己有宅基地 ,就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了,父母去世宅基地只能交回到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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